明光市证明事项汇总表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单位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
办理指南 |
梳理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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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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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出具 |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服务事项 2.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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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此办理事项有利于规范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优化我市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
2 |
企业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记录证明 |
证明企业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记录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 年6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二)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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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有利于规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3 |
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证明该住宅具有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资格 |
利害关系业主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利害关系业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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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保障业主的权利。 |
4 |
场所证明 |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 |
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0条第2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划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证明:(三)其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提交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和权属主体; |
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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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核准市场主体资格 |
5 |
注销清税证明 |
各类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
税务部门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附件《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
税务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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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规范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程序 |
6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公函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律师事务所 |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2003年修改)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
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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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程序 |
7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单位介绍信 |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
有关单位 |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
自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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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规范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的程序 |
8 |
身份证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 |
公安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不需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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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9 |
工商营业执照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 |
市场监管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不需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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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0 |
经营地址变化证明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规划局、住建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不需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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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1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申请人所在公司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不需要复印件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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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家庭成员证明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公安局、民政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不需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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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申请人自编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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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4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保证第三者的知情权和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 |
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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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5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申请人自编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实行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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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6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参保缴费凭证 |
明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本人带身份证到征缴中心窗口开具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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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7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
火化证明 |
殡仪馆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直系亲属带相关证明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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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8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
死亡证明 |
医院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直系亲属带相关证明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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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19 |
抚恤金办理 |
死亡证明 |
卫健委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直系亲属带相关证明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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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0 |
抚恤金办理 |
证明家庭关系 |
公安局或民政局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直系亲属带相关证明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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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1 |
抚恤金办理 |
无收入证明 |
村委会或社区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直系亲属带相关证明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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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2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参保缴费凭证 |
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
衔接转入的经办流程:1、查验是否符合衔接转入条件,受理申请 2、录入转入信息,打印审批表3、发送联系函等4、接收信息表5、录入信息表6、财务到款登记7、转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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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3 |
死亡终止丧葬金办理,个人账户申请退费办理 |
死亡证明 |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需要做注销登记的参保人员家属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村(社区)或者所属乡镇(街道)人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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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4 |
待遇核算 |
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
养老保险中心 |
《人力资源社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1.乡镇(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2.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 4.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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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5 |
出生、生存、继承、经历、学历学位、有无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声明、委托、签名、印章、遗嘱等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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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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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6 |
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
办理尸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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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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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7 |
医疗机构出具驾驶员当场死亡不具备抽血条件证明 |
办理死亡事故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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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34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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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8 |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 |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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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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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29 |
公安机关出具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
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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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114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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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30 |
亲子鉴定证明 |
办理入户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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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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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31 |
实名制用工证明 |
办理施工许可 |
住建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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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32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
竣工备案 |
住建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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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